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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工程咨询 正文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

                sfwfd_ve1 工程咨询 2023-03-11 13:31:34 1241 0

                今天给各位分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文摘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ω 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ω 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ξ 构。

                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作出上述原则规定,并未明确工程施工现场要配备多少质量(管理)员。

                二、一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ξ 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质量管理岗』位的专职质量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卐设的需要。

                三、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参考标准:

                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械员可由材料员兼任。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1人、施工员2人、质量员3人、安全员3人、材料员1人、机械员1人、资料员1人。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应々各增加不少于1人。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々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工程建设,应当将煤气管线、电话通讯管线、消防等配套设施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ω人员或者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工程验核合格后▆,按照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人员不得循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工程以及ζ 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按其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分□ 包的工程质量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测试『等基础工作;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者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期。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ζ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回访和保〓修,向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并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〇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卐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所需试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送试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现场抽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出ω 具的检验¤数据和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 购销合同 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签字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标志、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 (四)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 抵押 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预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道、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二)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三)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出现质量々问题,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或者属于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划拨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l.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或者〒虽已出现,但施工单位已返修,经验收合格的,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工程保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返修。施工单位拒绝返修或者施工单位被撤销的,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拨给建设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协商,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返修的,返修㊣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赶诉。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卐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誊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设置;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特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登记注册后设置,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经营范围 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①解决措施;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商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卐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竣Ψ 工验收入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察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ζ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 没收违Ψ 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ㄨ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情卐节严重的ㄨ,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抽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 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Ψ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ㄨ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全文就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施工方、监理方等都要严格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进行施工操作,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符合工程质量管理㊣ 的要求,禁得起考验,监理方的监督作用一定要发挥到位,不能@带有水分。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监督ω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 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第五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 发包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第七条 质量管理人员

                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第八条 质量监督手续

                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九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

                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业主不得强行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第十条 组织设计文件会审交底

                业主应按规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

                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或工程移交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 建设工期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勘察设计※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合理确定勘察ㄨ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确需缩短建设工期的,应征得承包商同意,并不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鼓励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优良工程,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周期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卐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察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供应单位。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质量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投诉。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其它有关部门检举。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八条 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建设工程总承包以及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测的培训,考试或考核工作,核发资格证书;

                (五)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六)协调、处理建设工ζ 程重大质量事故,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省、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各市(地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行业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受监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对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部位、环节,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交底;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建筑装

                饰装修、建设或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规定的情况;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核验;

                (五)评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核发质量等级证书;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承办优质工程评选工作;

                (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培训、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和质量检测员;

                (八)调解工程质量纠纷,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々以上或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〇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专业建设工程,由有关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其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〇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卐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第二章 质量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ㄨ列质量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ω 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四)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 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ぷ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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