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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焦点 正文内容

                高层建▓筑防火规范(高层建筑防火)

                sfwfd_ve1 焦点 2023-03-11 13:32:10 501 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以及高层建筑↑防火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介绍?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高层建筑Ψ防火规范↓的危害高层建□ 筑防火规范,保护人身和财●产高层建筑Ψ防火规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相关解读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基本概况: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ξ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ㄨ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内容;其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的内容如下: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ξ 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 建筑幕墙的设①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槛墙ㄨ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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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的危害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ω 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相关解读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概况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ぷ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〇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ㄨ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卐月三日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信息:

                书 名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ISBN 9158005868109

                定 价 28.80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9-1

                装 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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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是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我国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内容: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基本№概况: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原则:

                高层住宅建筑由于其建筑内部实体隔墙较多,纵向和横向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的功能都☆比较好,加之这类●建筑的内部装修比较简单和内含人员较少,国内火灾实♂例不多,所以在其⌒消防功能方面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建设中从设计◥ξ、施工到管理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思想和技术准备不足。这种不足主要反映在高层住宅建筑建设、设计、施工单ζ 位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不遵循、不落实上;同时也反映在高层建筑防火规范我们公安♀消防部门对高层住宅建筑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工作的疏漏和玩忽职守上。这种不足与日新月异超常发展的城市建设速度形成了尖锐矛¤盾,直接造成了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一般地说,住宅建筑防火主要应考虑三个原则:

                一是从设计上保证建筑物内的火灾隐患降到最低点;

                二是最快地知晓和最♂及时地依靠固定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火警;

                三是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耐火强度以利于建筑内的居住者在相@应的时间』内有效地安全撤离。

                基于∑ 以上的原则,可将建筑防火设计分为主动防火系统和被动防火系统两大部分。所谓主动防火系统是由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报警、灭火、防排烟以及消防用电、消防给水等设备系统所组成,其基本功能是早期发现和扑灭火灾。建筑的被动防火系统,则主要由不燃与难燃的装修材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吊顶、钢与混凝土结构的防火墙、电缆防火管(井)、通风排烟管井、挡烟垂壁、管道的穿墙封塞等构成,其功能是利用适当的建材和构ω 件将一个大空间划分成若干个小♀空间,在火灾发生与蔓延的过程〓中,将火势尽可能地控制在一个小⊙范围内,并保证建筑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在设计规定的时间间隔『内不出现倒塌破坏。在目前◤的我国国情下,被动防火系统的设计更具普通性、可靠性、长久性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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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介绍?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相关解读: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基本概况: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内容;其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的内容如下: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 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①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々表7.2.2的规定。

                7.2.3 高层Ψ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ぷ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ㄨ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卐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 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〇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ξ 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 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Ψ 显标志。7.4 室内卐消防给水管道、室内∑ 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ω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卐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Ψ 相邻的两根。

                裙房□ 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々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ぷ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①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Ψ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ζ 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ξ 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卐卐,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7.5.6 高层建筑ω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7.6 灭火设备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ξ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Ψ 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ω 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ω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ζ 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①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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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建筑工程介绍?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常简称“高规”。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最新≡版的是2005年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有关部门已经会↘审,于1995年11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则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5、当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6、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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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介绍?

                民用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高层建筑防火规范的安全,制♂定本规范。以下是中达咨询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相关解读: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基本概况: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内容;其中防烟、排烟和通风@的内容如下: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ω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ξ 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ω 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①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ω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7 机械加压□ 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8.4 机械排烟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Ψ 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①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 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8.4.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6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8.4.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8.4.8 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8.4.9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4.10 机械排∑ 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8.4.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4.12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 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ξ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4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ㄨ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ξ 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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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防火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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